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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1〕35号
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8********,**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29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5日补查重报。
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1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岩给犯罪嫌疑人李海龙打电话,让李海龙帮忙找电脑操作人员和银行卡。李海龙问李岩在干啥,李岩说他在做代付,并将做代付交易及获取佣金报酬的具体情况当面告诉了李海龙,李海龙听后答应参与,并到李岩在汉中**广场小区做代付交易的租房处实地进行了查看。犯罪嫌疑人李海龙回家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刘凯和杨小瑞夫妻二人商议做代付交易之事,一同商定做代付交易的场地由李海龙提供,购置电脑等开支由李海龙和刘凯共同承担,所得佣金报酬由李海龙和刘凯双方对半分成。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海龙就将犯罪嫌疑人刘凯带到汉中,让刘凯跟李岩学习代付交易操作。犯罪嫌疑人刘凯在学会网络代付交易操作流程回家后,即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海龙开始购置电脑和办理银行卡,并将电脑放置于李海龙家三楼一房间内,在犯罪嫌疑人李岩帮助下,犯罪嫌疑人李海龙和刘凯在电脑网络上下载了“纸**” APP聊天软件。后犯罪嫌疑人李岩将李海龙的“纸**”账号提供给了“小王”,“小王”随将犯罪嫌疑人李海龙拉进了“纸**”代付聊天群,在该群里开始进行代付交易。
在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海龙又先后以借用银行卡进行网络刷单转账和做生意等为名,通过其岳父李某某在勉县城区和平路勉县农行城关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网银及K宝业务。李某某在办理银行卡网银及K宝业务时,该银行网点分别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告知程序,李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银行卡网银及K宝交于犯罪嫌疑人李海龙使用,用于从事网络代付交易。该银行卡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6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77374.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李某某在办理开通网银***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过网上转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并阅读过电子版的《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但出于亲属关系并未怀疑李海龙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李海龙,且未获利,并辩解称事后虽然不停收到转账短信但没有在意,甚至将银行的短信提示关闭。因此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李海龙利用自己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为明知或者不明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中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存在不确定,在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勉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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