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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如何辩护

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该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罪名起刑点就是5年,而且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刑罚比较重。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例如水疗、沐足、酒店等;2、没有固定场所,但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卖淫案件解释》)的规定,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刑法条文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卖淫,这个“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性欲的行为。一般来说,组织卖淫者都有营利目的(暂时没听过公益卖淫),但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如何辩护

很多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会从以下两点入手进行辩护:1、被告没有控制卖淫人员;2、被告只有协助或者介绍行为。

如何理解“控制”一词?这是该罪辩护的关键,一般认为,控制是指对人进行身体或者心理的影响,使其无法摆脱控制者的管理。在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被告的身份、职责、非法所得等细节入手,例如被告不是卖淫组织的决策者、嫖资的制定者,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平时的工作内容也只是协助性质。如果被告人甚至不会直接接触或者管理卖淫者,那就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以上两点的辩护策略,目的很明确,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卖淫罪,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均比组织卖淫罪轻得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根据《卖淫案件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介绍2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就构成介绍卖淫罪。下列情形属于介绍卖淫情节严重: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从定罪量刑上看,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都比组织卖淫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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